居住在我市的适龄随迁子女,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同)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可作为积分申请人。
明确职责任务
1.各区、县(市)教体局负责制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监督指导学校规范招生,保障已申领居住证且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本地接受义务教育。
2.各区、县(市)公安(分)局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受理、审核和办理工作,为积分入学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积分凭证》。
规范积分受理、入学安排
1.坚持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子女入学的流动人口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获得积分凭证。父母双方申请子女积分入学的,取积分高、排名靠前的一方。
2.坚持“阳光招生、高分优先、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积分排名先后(多人积分相同的,可按照父母取得有效居住证的时间、随迁子女居住登记时间等条件排序),结合本地流动人口居住及区域教育资源配置等情况,有序安排入学。对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可依据积分排序。
健全工作机制
1.深化简证便民。各区、县(市)教体局和公安(分)局要加强工作对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积分入学政策,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切实简化、优化积分指标体系和入学流程,明确受理时间和地点,减少流动人口自证材料的提供,推行“一站式”和网上办理服务。
2.建立公示制度。对申请子女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积分、随迁子女安排入学情况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经查实后,应当取消其当年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3.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及时通过媒体和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等途径,广泛持续、深入细致地宣传积分入学政策,引导家长正确认识、准确理解政策。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及时劝导其回户籍地报名入学。
其他事项
1.各区、县(市)教体局和公安(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已实施积分入学工作的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尚未制定的要抓紧研究制定2020学年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各地在实施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