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深圳实行的公办园收费标准还是2015年的,至今没有再调整过。
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
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
(寄宿制幼儿园另行制定)
省一级1008元/人·月;
市一级966元/人·月;
区一级924元/人·月;
未评级840元/人·月。
备注: ①上述标准是最高标准,各区对应等级公办园不能超过这个标准,具体由区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 ②按5个月一学期算的,也就是说保教费=每月保教费*5。 ③保教费按月收,家长同意的话可以按学期收。 ④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
包括:
(一)伙食费(含营养餐点)。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确定,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学期末结算。
(二)校车费。
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确定,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校车费按月收取,学期末结算。
(三)托管费。
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的17:00到19:00期间对在园儿童提供托管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托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5元。
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
包括:
(一)生活用品费。
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实行集中预收,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外出活动费。
外出活动费是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实行集中预收,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体检费。
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代收体检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与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深教〔2012〕59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健康成长补贴的在园儿童的体检费从补贴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