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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中小学生“减负令”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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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06 17:10:58

    减负32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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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坚持正确办学方向

    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发展素质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全过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严格依照课标教学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规定课程、规定课时,不得实行两张课表,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和加快教学进度,杜绝“非零起点”教学。

    3、均衡编班合理配置师资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严格执行“阳光分班”工作各项要求,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

    4、指导学生实践锻炼

    严格落实体育课每周“4321”标准,小学一、二年级每周安排4节体育课、三至九年级每周安排3节体育课、高中每周安排2节体育课。开展大课间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培养运动兴趣,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安排在户外。加强劳动生活技能教育,组织并指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有组织有目的开展研学旅行活动,乐于科学探索,热心志愿公益服务。

    5、科学合理布置作业

    科学设计作业内容,提倡分层布置作业,作业难度水平不得超过课标要求,教师不得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90分钟,高中也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6、建立科学考试评价方式

    严格依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确定考试内容,命题要符合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怪考题。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严禁单纯以考试分数评价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严禁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重新分班和编排学生座位。

    7、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学校可组织1次统一考试,其他年级每学期不超过2次统一考试。严禁在小学组织选拔性或与升学挂钩的统一考试。除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测外,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区域性、全员性、全科目的学科统考或诊断性考试。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不得将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作为学校招生入学的依据。

    8、严格规范学生教辅材料使用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学校不得组织小学一、二年级订购教辅材料。教辅材料实行学生或家长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服务政策。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组织学生征订除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

    9、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和高中的走读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中小学生必须放假,严禁占用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违规补课或上新课。

    10、培养良好学习习惯

    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课前主动预习,课上专心听讲,积极发言、不懂就问,课后主动复习巩固,学习时精力集中、提高效率,不做“刷题机器”。鼓励同学间互帮互助、共同成长。规范学生使用电子产品,养成信息化环境下良好的学习和用眼卫生习惯,全面提升信息素养。严禁学生将手机带入课堂。

    11、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严格执行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私自举办培训班,严禁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讲”、诱导或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习活动。不得与学生或家长关系异化,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个人生活事务;不得通过QQ、微信、邮箱等通讯载体向家长布置批改作业任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情节严重者,按相关规定取消教师资格。

    12、建立弹性离校制度

    中小学要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内容,合理确定学生离校时间。安排学生参与各种兴趣小组或音体美劳活动。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加强帮扶,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给予指导。严禁将课后服务变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

    13、严禁举办任何有违国家意识形态、违背国家教育方针的培训活动

    校外培训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依法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得利用宗教举行违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

    14、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学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教师信息等。培训机构必须诚实守信经营,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学生和家长,严禁夸大培训效果。不得诱导学生和家长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等内容替代接受义务教育。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15、严格教师聘用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任教,一旦发现,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对教师本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

    16、严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学科类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

    17、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以及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竞赛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挂钩,严禁公布或向中小学校提供培训成绩,严禁对参加培训学生有关升学情况进行宣传,严禁作出提高应试成绩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排名。不得为学生代办学籍、代办转学、挂靠学籍、承诺上名校等。不得组织举办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的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做出推荐、证明。

    18、控制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不得与本地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家庭作业。

    19、严禁不按照已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地点、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开展学科类培训

    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旗县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0、树立科学育儿观念

    家长要正确认识孩子成长规律,尊重孩子天性和个体差异,保护孩子的想象力、创造力,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目标。树立“先成人、再成才”理念。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严格对孩子的教育管理,支持学校和教师正确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要理性设置对孩子的期望值,鼓励孩子尽展其才。根据孩子的兴趣爱好选择适合的培训,避免盲目攀比、跟风报班或请家教给孩子增加过重课外负担,有损孩子身心健康。

    21、加强家庭交流互动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立德树人的第一个环节。家长要注重言传身教,树立夫妻和睦、孝老爱亲、科学教子、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遵循孩子的成长规律,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引导其勤奋学习,开朗自信,乐观向上;教育孩子遇到挫折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勇于面对、努力克服;帮助孩子树立学习信心,增强学习动力;提醒孩子有事要及时告诉家长,主动寻求帮助。

    22、增强孩子身心健康

    安排孩子每天进行户外锻炼,鼓励支持孩子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培育1-2项体育运动爱好,引导孩子从小养成良好锻炼习惯。经常关注孩子情绪变化和心理健康,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疏导。有意识安排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教育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家里的事情帮着做。

    23、引导孩子健康生活

    加强作为家长的教育引导服务,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科学教子能力。引导孩子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上健康网站,不沉迷网络游戏,不用手机刷屏。不让孩子长时间看电视,保证小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按时作息、少熬夜、加强体育锻炼、少吃零食、不挑食,不攀比吃喝穿戴。

    24、克服片面评价倾向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教育观、育人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严禁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的以升学率评价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门不得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人数、强调升学率或者下达其他类似指标任务。学校、班级、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不得以升学率、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得炒作、宣传学校升学率,不得宣传和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不得将升学情况与考核、绩效和奖励等挂钩。

    25、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处罚办法,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法规政策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属教育行政部门违规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下级相应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分;属学校严重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分,对违规学校校长和分管校长,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与职称评定、晋职晋级挂钩,直至追究其他行政责任。

    26、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突破点,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正面、健康的教育舆论环境。严禁各类新闻媒体炒作考试成绩排名和升学率,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中高考状元;多层次多角度宣传科学教育理念,引导家长和社会转变观念,努力破除“抢跑文化”“超前教育”“剧场效应”等功利现象,营造良好育人氛围。妇联组织要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家长做好学生减负有关工作。

    27、严格活动竞赛管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允许,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要求学校增加专题教育内容。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18〕9号),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面向中小学生活动竞赛的日常监管,原则上不得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对未经批准违规举办的活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谓“国际”“全球”“大中华”“全自治区”“全市”赛事,坚决予以查处。

    28、规范培训机构监管

    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格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落实年检年报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线上培训的监管。社会综合执法部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培训机构进行执法检查,为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9、深化考试招生改革

    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全面实施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将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普通初中并完善实施规则。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保证入学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严禁向招生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招生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允许违规进入被招生学校进行宣讲。民办中小学校招生纳入学校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中小学同步招生。

    30、支持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机制。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的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坚持公开、自愿、公益普惠原则,主动公开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等相关事宜。科学确定服务内容,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外教育规律,尊重家长和学生意愿,上学日放学后组织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社团活动等,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提倡学校有计划地安排或教师主动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切实将学生课后服务这项利生利民的民生工程做实、做好,做出成效。

    31、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督导检查。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减负工作督导评估办法》,从2019年起,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减负工作督导评估办法》每年通过旗县区自查、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减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减负工作纳入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每学期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对减负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

    32、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社会反映情况渠道,引导广大学生家长社会共同监督减负工作,对造成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举报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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