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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区教育局  来源: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11-18 11:19:39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厦门市教育局成立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厦门市教育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可设立若干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主要由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人员组成。

      二、名额分配

      每年9月1日前,市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各高校。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资助工作落实较好、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四、时间安排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一)学校评审(10月20日前)。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校将评审报告,以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等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二)市教育局评审(11月10日前)。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组织对各高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材料进行集中评审。评审无异议,经评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三)教育部审批(11月30日前)。教育部将于每年11月30日前批复并公告。

      (四)资金发放(12月31日前)。各高校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其中,民办高校国家奖学金由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统一支付),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委会主持,全体评审委员、评审小组成员参加。市学生资助中心介绍情况、组织业务培训、宣布工作纪律、日程安排等。

      (二)分组评审。评审小组按照要求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集中讨论。评审过程中,如有需要,可适当安排各小组间的讨论交流。

      六、评审要求

      (一)评审委员及评审小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委会申请回避;不得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二)全面审查各高校上报的国家奖学金材料。主要包括材料的完整性,查看各高校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程序的规范性,查看各高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条件的相符性,查看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三)如实反馈评审情况。评审小组发现高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违反评选程序规定,或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应报请评委会同意后,要求有关高校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如发现高校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委会审定。

    关键词:


    作者: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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