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条件
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2018年6月2日(含)之后父母或子女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
申请材料
1.身份证(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 ;
3.非本人购房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能体现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
4.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若需提取至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还应提供购房发票)。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应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发票。
6.外地购房的:(2)未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还应提供登记备案过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或全额款);
7.外地购房的:(1)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还应提供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若契税完税凭证上无法体现购房金额的,还应提供购房发票或权属涉税证明);
8.外地购房的:(3)若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无法提供原件的,还应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的复印件和借款合同原件。
9.省外购房时间在2018年6月2日之前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社保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工资薪酬税单;
10.本市外购房时间在2019年7月1日(含)之后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社保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工资薪酬税单。
说明:
(一)“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其配偶拥有所有权、用于居住的住房。
(二)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时,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只能一户家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一年内申办提取时采取“先办先提”的方式,对后申办的不予受理。所指家庭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三)购房提取金额为截至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不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四)通过手机APP或中心个人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且但经联网核查无无法联网核查购房信息的,请职工携带办事材料至公积金窗口办理。
(五)对职工提供的材料,公积金中心可拍照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