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机关有关处室,各商贸流通企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国市监稽〔2020〕2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落实进销主体责任。商贸流通企业和网络零售企业,加强口罩等防护产品排查,严控进货渠道、严把验货关,严格落实购销台账制度,防范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流入消费者手中。一旦发现问题防护产品,务必做好封存,第一时间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责任单位:各商贸流通企业、网络零售企业)
二、 加强工作督导落实。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行业管理职能,结合有关工作深入商贸流通企业,督导落实进销主体责任,并发挥相关商协会协会作用,督促和发动行业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主动做好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流通处、电商处)
三、 加强配合信息报送。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的专项行动,指定一名工作联系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每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场秩序处。市商务局由秩序处牵头配合市级专项行动,将有关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监管执法部门。流通处、电商处指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信息,秩序处负责信息汇总上报。(责任单位: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秩序处)
四、做好专项行动宣传。在官方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媒体发布专项行动信息,广泛宣传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秩序处)
(联系人:张 翔:2855833,传真2855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