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以及全省教育大会部署,进一步强化教育治理,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落实法定责任,全面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贫困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健全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特别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控辍保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严肃查处非法办学行为。各地要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二)严格规范管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要求
1.明确学校招生范围。公民办中小学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由教育主管行政部门科学确定招生范围、核定招生计划。各设区市要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健全公平的就近入学管理机制。在教育资源配置相对均衡的地方,继续完善公办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政策;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统筹已有片区划分、学校容量、生源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稳妥实施多校划片招生改革试点。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招生片区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启动重大决策程序,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群众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擅自变更招生片区。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给社会群众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学校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招生,属于设区市级审批或寄宿制学校的,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一般不实行全市范围招生。
2.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实际的办学条件,统筹编制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特别要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和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在确保零增量的基础上,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确保年底前完成基本消除大班额任务。学校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2020年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各地要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入学,台胞子女凭台湾居民居住证在设区市范围内就近入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3.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行为。严肃同步招生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或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办学校不得限制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就读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招生也不得限制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的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4.坚决落实免试要求。所有公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笔试或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艺术或体育专门学校的招生方案须报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可进行艺术或体育的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外国语学校经批推招收的外语类学生只能进行相关语言类素质能力测试,不得测试其他学科知识。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实施多校划片的应积极推进电脑派位录取,促进入学公平。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民办九年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原则上应按学生或家长意愿优先直升初中部,初中部招生容量不足的,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小学部毕业生录取后仍有剩余计划面向外校招生的,也要按照电脑随机派位有关规定录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报名就读民办学校的可单列录取。民办学校其余报名对象均须按规定参加电脑派位录取。
5.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地公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均不得早于5月份,具体招生时间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公民办学校报名、招生录取等工作统一纳入平台实行规范化管理,要按“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及疫情防控的要求,推行无纸化入学报名,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各公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规定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实时向社会公开。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
二、稳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接《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18〕66号),稳步推进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确保平稳实施。
(一)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设区市要统筹考虑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学校布局、办学条件,分县(市、区)、分学校一次性下达普通高中总招生计划(内高班招生计划单列,不计入总计划数,下同),不得随意变更。对已连续三年无实际招生或连续三年每年实际招生不足100人的普通高中,要适时停止安排招生计划,具体由各设区市确定。普通高中同一校区高中部招生计划一般不得超过1000人、班生额不超过50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规范管理,其招生工作纳入当地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普通班级。
(二)完善定向招生政策。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按不低于招生总计划的50%比例定向分配至各初中学校的做法,定向招生名额向农村初中和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倾斜。各地要合理设置定向生降分幅度,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各设区市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农村初中和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有一定比例学生录取到优质普通高中,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初中教育质量全面提高。我厅将把定向招生情况作为省级示范性建设高中和一级达标高中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自主招生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办法,严格控制自主招生比例,严格审核批准招生学校资质,严格审核学校招生方案。自主招生必须安排在中考结束后进行,并及时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在自主招生选拔时,要更加重视考查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要注重选拔数学等基础学科拔尖学生,进行个性化培养,真正为学生个性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招生范围管理。公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确需跨设区市招生的,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商相关设区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组织实施。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跨设区市招生方案须报我厅备案。
(五)加强招生录取管理。各地要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扭转唯分数的考试招生评价导向。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个科目考试使用省级统一命制的试卷;体育与健康,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和音乐、美术、信息技术考试方式由设区市结合实际确定。计入中招录取的各科具体成绩折算方式由各设区市按招生相关政策确定。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信息化统一管理平台,本地区所有普通高中及在本地区招生的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须全部通过信息化平台实施招生录取。所有普通高中均不得招收所在设区市划定的普高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跨设区市招生或自主招生予以降分录取的,不得低于生源地设区市普高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三、健全完善特殊群体招生入学政策
(一)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入民办学校的可采取积分和电脑随机派位相结合方式录取。随迁子女转学回户籍所在地学校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要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因素,适当调整居住证办理时间要求;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对需要进一步核实居住证信息的,相关学校要及时汇总上报教育主管行政部门,由其统一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核验。要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综〔2013〕3号),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
(二)全面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落实残疾儿童教育安置。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因残疾原因,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益。
(三)严格执行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台胞子女等对象,各地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优化细化入学程序,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不得随意扩大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范围。
四、加强招生入学组织领导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要根据教育部和我厅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指导所属县(市、区)科学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细化招生办法。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办中小学“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落实好民办中小学招生管理职责,确保公民办中小学同步招生等有关工作落实到位。要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和广大学生家长的关切,营造良好的招生氛围。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应急工作小组,明确招生入学工作联系人和电话,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以及省属、市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统筹管理。
(二)建立预警机制。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及时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平稳有序。
(三)坚持阳光招生。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和具体办法,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材料、收费标准等,以及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布招生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开、公平、公正。要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入学办理。
(四)加强学籍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及时为正式录取的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建立、转接学籍档案,实现“人籍一致”。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规范实施均衡分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设区市核定的中招录取名单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接续的依据,对未经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确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发起或审核通过。严禁为不符合入学条件学生建立或接续学籍档案,学生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不得将其纳入在校生统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定期对所属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督促学校对空挂学籍和问题学籍进行及时清理。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及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招生入学政策。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解读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深入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贫困学生能得到及时资助并顺利完成学业。
五、全面加强招生入学监督管理
(一)健全监督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普通中小学招生规范治理和违规招生防控能力。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二)严肃执纪问责。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公民办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罚。对公办学校,还应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
福建省教育厅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