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办幼儿园(含集团办园)招生对象
1. 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应与父或母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及其父或母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 片区招生对象户口落户的时间截止到2020年8月9日。 超过报名期限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幼儿,不纳入片区招生对象。
具体是这样:
(1) 购置商品房落户的适龄幼儿父亲或母亲持有实际居住地的房屋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含50%)。适龄幼儿的父亲和母亲产权比例相加超过50%的,视同符合超过50%要求。若产权是适龄幼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且幼儿父(母)产权比例达50%(含50%)以上的,视同符合要求。
(2) 若适龄幼儿及父(母)的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册,房屋产权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适龄幼儿的父(母)在厦确无房产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在厦无房证明,经查实后,可视为片区内的招生对象。
(3) 人才子女、驻军子女、台胞子女等享有政策性照顾入园待遇的,按照有关文件审核相关条件后,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统筹安排。
(4) 因政府拆迁建设原因造成户口和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学。
重要提醒
个别热点区域内的公办幼儿园,若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出可提供学位数的,将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产生录取结果,未被该幼儿园录取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到周边普惠性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