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财政部网站发布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
要求2019-2020学年教育收费
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
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通知全文如下:
一、
加快办理教育收费退付
中央执收单位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管理主体责任。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取的2019-2020学年教育收费,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中央执收单位已收取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规定应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也适用本通知。
二、
明确退付标准和工作流程
中央执收单位教育收费的退付标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明确教育收费退付或抵扣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核缴款人提出的退付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将款项退付缴款人,或与缴款人办理抵扣确认手续。
2020年9月30日前,中央执收单位将已退付(抵扣)教育收费的明细表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明细表应当列明缴款人名称、教育收费金额、退付金额、抵扣金额、退付原因、退付(抵扣)时间等相关内容。
三、
强化内控和外部监管
中央执收单位要主动向缴款人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平稳有序完成退付或抵扣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做好账务核算,按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和监督中央执收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院校和公办幼儿园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加快办理相关收费的退付或抵扣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相关工作依法合规推进。
厦门呢?
厦门市教育局表示,厦门的退费工作早就展开,基本完成了。
五月份,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有关工作。
《通知》有两大内容:
严格执行学费(保教费)收费规定。各地各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收取学费(保教费)。
关于住宿费退费工作,《通知》明确,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计收住宿费,学生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在春季学期末结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民办学校收费是焦点
疫情期间收费争论焦点主要在于民办学校的学费。家长认为,学校没有上课,为什么要收费,但是,学校认为,网课也是课,老师为网课付出的心血不比线下课少。
据介绍,这些争议大多数都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