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准予毕业:
(一)三年内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记录正常,其中劳动素养学段综合评价结果、《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综合得分应达到合格以上。
(二)学生三年内总学分达到144学分以上,其中必修课程88学分,选择性必修课程不低于42学分,选修选课(校本课程)不低于14学分。
(三)学生参加并通过省级规定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