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
#学校不得因家长职业等对学生区别对待#
的话题冲上了热搜
话题内容中提到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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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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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来自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昨天,教育部网站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除了“学校不得因家长职业等对学生区别对”以外,这份《意见稿》内容丰富,信息量很大,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休息权利等十一项保护范畴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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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出,
多条登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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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具体内容:
不得宣传学生升学情况
在人格权益方面,《意见稿》提到,“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这倒是没有啥新意,有个要点非常引人注目:
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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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规定: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小学和初中不得开除学生
此外,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不得要求学生提前上课
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小学和初中休息日不能集体补课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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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
向学生提供课程辅导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或者经过主管部门认证。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从事
抢险救灾或商业性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捐款捐物
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财产权利,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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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片来源:中新网)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制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学生、家长开设常态化预防性侵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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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行为
构成欺凌
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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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可在4月23日前反馈意见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