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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翔安区发布重要通知,事关校外培训机构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公众号转载  来源: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1-08-23 23:39:57

    为进一步做好翔安区校外培训机构2021年秋季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防控组关于认真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厦指防控组〔2021〕25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转发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防控组关于认真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厦教办〔2021〕55号)的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逐步有序复课

    根据厦指防控组〔2021〕25号和厦教办〔2021〕55号文件有关“全域低风险满14天”等要求,8月28日起,逐步有序恢复学校(培训机构)正常教育教学、集体活动和线下培训等。8月27日以前,各校外培训机构仍要按照《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2021〕第1号通告要求,暂停线下培训活动。

    ● 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 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关停,机构和举办者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 任何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2
    细化复课方案

    针对全国疫情多点散发情况,校外培训机构要提前谋划,细化实化复课方案,按照“一校一案”因校施策,完善入校方案和应急预案。校外培训机构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应急预案和演练落实不到位,达不到我市疫情防控要求的,不能复课。

    3
    落细健康管理

    (一)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做好全体师生员工健康动态跟踪档案。近14天内本人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要第一时间向所在校外培训机构和居住地社区(村)报告,并配合落实好防控措施。未按规定报告的,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师生员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高风险地区入(返)厦人员健康管理的通知》(厦应对疫情指挥部综〔2021〕060号)实施健康管理。

    4
    组织应急演练

    校外培训机构要在秋季学期开学前组织开展各项防控方案和预案培训,让师生员工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提高防控意识和应对能力。要与卫健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组建应急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应急演练,把做好应急演练作为开学、开园的必要条件。要制定发热病人处置、全员核酸检测、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群体性心因性反应等场景应急演练脚本,开展桌面推演或实景演练,确保出现突发情况能及时有效处置。

    5
    开展爱卫运动

    校外培训机构要全方位、多层次宣传普及秋季传染病防治知识,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少聚集、一米线”等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开学前开展一次全覆盖、无死角的校园卫生消杀,做好教室、办公室、食堂、场馆、宿舍等重点场所卫生清理,强化关键环节卫生监测,提供充足的洗手设施和消毒用品,保障校园饮用水安全。

    6
    组织应急演练推进核酸检测

    校外培训机构所有教职员工(含食堂、保洁、保安、宿管等后勤服务人员)要应检尽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绿码等,方可入校。涉及学前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每月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涉及中小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7
    落实疫苗接种

    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大疫苗接种组织宣传,教职工要做到应种尽种。


    开学在即

    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及

    强化常态运营监管

    也是落实“双减”工作情况的重要一环

    图片
    1
    规范收费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关于“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收费规定,严禁以“优惠”、“促销”等名义开展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课程销售活动。

    2
    从严制定条款政策

    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前应详细了解合同内容,对于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家长应及时提出质疑,拒绝签订明确退费条件及程序。防范资金风险,预防“机构卷款跑路”、“家长退费无门”。

    3
    加强广告管控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翔安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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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公众号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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