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基本养老保险和养老金调整
近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厦人社规〔2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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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福建人社局
2024年1月起,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从12档增加为14档,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增加600元和800元,两个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为90元
《通知》除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还明确了政府代缴人员范围和标准,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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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人员由政府代缴
经认定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以上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三级及以上人员),将由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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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
2024年1月起,本市户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调整后为每人每月370元;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定最低标准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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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不变不报”的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已参保的城乡居民若要变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参保身份)的,应于2024年1月向居(村)委会办理变更。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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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市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国家、市、区各级财政分担。本市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包括: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以上参保城乡居民给予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负担。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全国、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
二、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按14档执行,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50元)、300元(60元)、400元(70元)、500元(80元)、600元(90元)、700元(100元)、800元(110元)、1000元(130元)、1500元(150元)、2000元(170元)、2500元(190元)、3000元(210元)、3500元(220元)、4000元(230元)。
经认定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以上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三级及以上人员),由政府每年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对45-5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农村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的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未连续缴费补缴中断年限的,或连续缴费不足15年选择一次性补足15年的,按个人实际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三、待遇享受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满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调整后按每人每月370元执行;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省定最低标准执行。
年满60周岁且从未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本市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依法继承;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法继承。
领取待遇人员统一纳入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并按规定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四、财政资金承担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政府补贴和政府缴交部分、养老保险待遇中政府支付部分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规定内容与此前本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6日
政策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hrss.xm.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zcfg/gfxwj/202312/t20231227_2806727.htm
厦门最新社保缴费标准
↓点击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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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厦门人社
注:上图为2023最新标准,2024社保标准暂未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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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摄图网500886466
厦门养老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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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中断有啥影响?
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不会影响已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社保经办机构会准确记录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且连续计算利息,已缴的养老保险不会白交
但是,中断的时间越长,那么相应的累计缴费时间就会缩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会相对较少,最后到手的养老金也会相对较少
如果长时间中断社保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够,那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也要相应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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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怎么办理参保?
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可通过厦门税务各办税服务厅、厦门税务APP或
i厦门APP办理。
未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可携带身份证到厦门市税务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图片温馨提醒: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月缴费,允许每年12月一次性缴纳当年未缴纳月份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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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摄图网:40011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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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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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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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
1、职工申请特殊工种退休,要求男性达到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达到45周岁不满50周岁,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80个月。
2、职工申请因病提前退休(退职),需经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8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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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籍可以在厦领取养老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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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户籍(非厦门)
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福建省(非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❶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就业并在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
❷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参保,持厦门市居住证并在厦门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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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福建籍
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为非福建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市参保缴费且在厦门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人员。
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且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福建省也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足10年,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