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省内户籍(非厦门)
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福建省(非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❶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就业并在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
❷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参保,持厦门市居住证并在厦门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02
非福建籍
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为非福建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市参保缴费且在厦门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人员。
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且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福建省也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足10年,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