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2016积分入学时间怎么安排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日 期 |
内 容 |
5月5日—5月19日 |
符合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网络报名 |
5月20日—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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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7月24日 |
1.公布试算积分并接受复议,家长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积分确认,逾期未进行积分确认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2.符合购房统筹条件的人员接受审核 |
7月24日 |
系统关闭异议复核,网上确认积分结束 |
7月25日-7月29日 |
公示积分、接受积分复核申请、发布填报志愿公告 |
8月5日 |
公布接收随迁子女的学校名单、学位情况和积分排名 |
8月5日—8月6日 |
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网上填报志愿 |
8月12日前 |
积分入学志愿录取,公布录取结果 |
8月13日—8月14日 |
录取到民办校的随迁子女注册报名,报名后核清剩余学位 |
8月15日—8月16日 |
民办学校剩余学位接受其他随迁子女报名 |
8月28日 |
录取到公办学校的随迁子女报到 |
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政策和相关通告均在海沧教育网(网址:http://www.xmhcedu.gov.cn)发布,请及时关注。
一、适龄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即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方可入学(未及龄或超龄的儿童均不能在我区入读一年级),同时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即: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31日,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且目前在海沧区暂住。
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商品住房(用途为“住宅”)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其本人(或配偶)在海沧购买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一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计算时间实际工作分和附加分时不以此方法计算得分。
本市外区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其近一年的暂住情况应由其暂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供电子居住证明。
(二)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即: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31日),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三)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两年(即: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在厦门市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12个月,含12个月,按实际缴交的月份数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二、积分项目和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基本分
符合参加我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给予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
该项总分70分。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一年的,每多一年得2分(按实际月份数计算,积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以此累计。本项积分不超过12分,该项只计算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主申请方积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一年的,每多一年得4分(按实际缴交的月份数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积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以此累计。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该项只计算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主申请方积分。
3.随迁子女父(母)在海沧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一套计算。
4.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暂住、务工均在海沧区,并在海沧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5. 随迁子女出生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或完全不符合计划生育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