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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安区2016年同安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小小编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6-04-25 22:35:12

     

    同安区2016年同安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同安区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厦教基〔2016〕1号)等文件精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随迁子女入学要坚持“统筹学位、片区申请、预约登记、遵循志愿、积分优先、电脑派位、调剂安排、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

    二、适龄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厦门务工、连续暂住(目前在同安区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达1年(含1年)以上。

    三、积分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的,得30分的基本分。

    1.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厦门市务工满1年(含1年)以上(截止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2.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厦门市连续暂住1年(含1年)以上(截止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且目前在同安区暂住;

    3.随迁子女父亲(母亲)最近2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含1年)以上(截止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厦门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2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我市务工且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4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3.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同安区购置商品住房且其父亲(母亲)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

    4.随迁子女父亲(母亲)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同安区且满一年,并在同安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市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的在厦门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年2分计算积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但总分不超过10分。

    四、积分入学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暂住地或购置房产所在区,在规定时间内按区教育局公布的渠道和程序提出申请。

    1.预约登记。(5月5日至5月19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选择网上预约登记或现场预约登记任一方式进行。

    (1)网上预约登记。(5月5日至5月19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于规定时间内登陆“i厦门惠民平台”(网址:www.ixm.gov.cn)的“积分入学”栏目进行预约登记。

    (2)现场便民预约登记。(5月14日)个别符合条件且无上网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于规定时间内到各片区便民服务点进行现场预约登记。

    (二)公布积分排序。(7月25日至7月29日)区教育局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积分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示5天,接受监督。学生家长如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区教育局相关部门投诉反映。

    (三)公布招生学校学位。(8月5日)区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位数进行统计,在招收本区户籍学生后,结合本区实际,核算出可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学位数,并向社会公布。

    (四)志愿填报。(8月5日至8月6日)组织经确认、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申请人填报入学志愿。

    (五)派位或安排入学。(8月12日前)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和填报的志愿顺序安排入学;积分相同或者志愿学校学位已招满的,则以摇号派位的方式安排入学,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如对教育部门分配的学校不满意或逾期未到教育部门分配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指标,区教育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五、对于已经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市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六、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申请入学资格。

    七、积分计算、摇号派位工作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其他: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非厦门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小学。

    2.本《实施细则》由同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关键词:同安区


    作者:小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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