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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集美区2017年秋季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厦门招考  来源:厦门招考  
    发布时间:2017-03-30 11:57:31

    集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集美区2017年秋季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集美区2017年秋季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6〕1号)文件精神,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政策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7〕9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7〕1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集美区2017年秋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2017年,集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就读小学一年级仍采取“积分入学、电脑派位”的办法。

    一、随迁适龄子女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年满六周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务工(含1年,截至2017年8月31日),且申请时仍在厦门市务工。

    2.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市连续居住(暂住)(含1年,截至2017年8月31日),且申请时在集美区居住(暂住)。

    已经在我区购买商品房的申请人父(母)若因办理居住(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可凭借其本人(或配偶)在我区购买商品房的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办理居住(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居住(暂住)时间。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    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3. 随迁子女父亲(母亲)最近2年(2015年9月—2017年8月)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12个月,含12个月,补缴月份不纳入计算),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

    二、积分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符合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 居住(暂住)年限积分。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厦门居住(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一年)的(不可合并计算购房时间),每多一年得2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参加社保积分。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12个月)的,每多12个月得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的总得分不超过24分;

    3.购置房产积分。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集美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下同)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实际入住的一套计算。

    对于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且所购置的商品房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区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交房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可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当申请统筹入学的学校学位不足时,则可申请参加购房片区派位(具体片区见附件2)。

        4. 居住(暂住)地与务工地一致积分。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居住(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集美区,并在集美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的在厦门居住(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满12个月得2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附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三、积分入学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暂住)地或购置房产所在区,在规定时间内按区教育局公布的渠道和程序提出申请。

    1.网上登记(2017年4月14日—4月28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选择网上登记或现场登记任一方式进行。

    (1)网上登记(2017年4月14日—4月28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于规定时间内登陆“I厦门惠民平台”(网址:www.ixm.gov.cn)或关注I厦门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

    (2)现场便民登记(4月22日)。个别无上网条件的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于规定时间内到各便民服务点(见附件1)参加现场登记。便民服务点仅协助完成信息登记,并非录取学校。

    (3)因片区内学位紧张,集美小学、集美二小、实小分校、曾营小学、康城小学、宁宝小学、杏东小学、乐海小学、杏北小学、外国语集美分校不接受截止申请时仍未在学校招生片区内购置商品房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申请。

    (二)材料审核(4月29日-5月底)。集美区教育局会同社会保障、地税、公安、房产管理、卫计等职能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网上审核。学生家长如对审核情况有异议可于5月20日前通过I厦门积分入学平台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其他异议的,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区教育局、厦门市教育局投诉反映。

    (三)公布结果,积分确认(6月上旬-6月19日)。

    集美区教育局将于6月上旬公布积分试算结果及积分确认方式,逾期未进行积分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申请人如对积分试算结果有异议,可于积分试算结果公布之日起至6月15日24:00前在网上直接申请复核,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积分试算结果无异议,应及时进行积分确认。具体查询时间及查分方式、确认方式请随迁子女家长及时关注集美区教育局网站的相关通知。

    (四)积分公示(6月26日-6月30日)。区教育局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并向社会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学生家长如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的,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区教育局、市教育局投诉反映。

    (五)公布空学位(7月14日)。区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对全区公民办小学的学位数进行统计。在招收本区户籍学生、符合购房统筹条件的随迁子女和符合政策规定的港、澳、台、华侨、外籍适龄儿童以及享受政策性照顾的人才子女、军人子女后,结合本区实际,核算出可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公民办小学及其学位数。集美区教育局将可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公、民办小学名单、空学位数、志愿填报方式和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全区排名位次向社会公布。

    总积分相同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次按以下项目积分进行排序:购房、社保年限、居住(暂住)年限、计生状况。若按上述项目排序后积分名次仍相同的,则按随机原则排序。

    (六)志愿填报(7月中下旬)。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于规定时间内登陆“I厦门惠民平台”(网址:www.ixm.gov.cn)填报入学志愿。志愿填报分为购房片区派位志愿、公办校积分派位志愿和民办校积分派位志愿。

    1. 购房片区派位志愿填报(7月12日)。经审核符合购房统筹条件的随迁子女因片区学校学位不足,无法全部统筹的。家长应登陆报名网站进行购房片区派位志愿填报,逾期未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统筹。

    2.公办校积分派位志愿填报(7月14日-15日)。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登陆报名网站或到便民登记学校进行公办校志愿填报,逾期未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公办校积分电脑派位资格。

    3.民办校积分派位志愿填报(7月21日)。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若未被派入公办校,可需申请就读我区合法民办校。家长应及时登陆报名网站进行民办校志愿填报,逾期未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合法民办校积分电脑派位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家长应及时将适龄儿童带回户籍所在地就学。

    (七)派位入学。

    1.购房片区派位(7月13日)。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符合购房统筹条件但片区学校学位不足,无法全部统筹的随迁子女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和填报的志愿顺序,以电脑派位的方式派位入学,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布。

    2.公办校积分派位(7月20日)。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和填报的志愿顺序,以电脑派位的方式安排入学,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布。

    3.民办校积分派位(7月22日)。对未派入公办校且通过网上填报志愿申请就读我区合法民办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派入民办校。

    被派入公办小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于7月20日下午至21日上午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指标,不再保留或重新安排学位。

    被派入民办小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于7月23日上午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指标,不再保留或重新安排学位。

    未派位入读集美区公、民办小学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及时将适龄儿童带回户籍所在地就学或自行安排就学事宜。

    (八)民办小学空余学位报名(7月24日)。

    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于7月24日接受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报名。

    (九)民办校登记学生资格审核(7月24日—27日)。

    7月24日—27日对民办校受理登记的随迁子女进行积分入学基本资格审核。其中,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家长,按照在集美区暂住的年限从高到低排序,若暂住年限相同的,再按照社保年限排序(父母双方只取排序靠前的进行排序)。

    (十)民办校剩余学位录取(7月28日)。根据剩余空学位,按照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

    四、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民、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为随迁适龄儿童父(母)本人的材料,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按本办法在厦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申请入读集美区公、民办小学一年级的非集美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严禁在全国学籍系统已建立学籍的随迁子女参加集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否则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本细则的实施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本细则由集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关键词:


    作者:厦门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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