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分方必须在2017年4月之前在厦门有办理暂住和有缴交社保。暂住满一年的才开始计分,每满一年得1分,社保满12个月的才开始计分,每满12个月得2分。超过一年的按实际暂住天数和社保月数计算。附加分总分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