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入学,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亲(母亲)为本市户籍的,由其父亲(母亲)户籍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入学,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应满足以下条件:
父亲(母亲)应在厦务工、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满1年(含1年)以上。
(二)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厦生活要求在我区就读小学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三)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区就读小学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学生办理入学须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