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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分—暂住C1和社保C2
>>>政策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可作为附加方申请附加分。
附加方在厦暂住且务工按每年得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满12个月得2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计算积分,但附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无法得分的原因
☒主申请人不能既当爹又当娘,自己的暂住和社保是不能做了主积分了,再做为附加分计算。
☒不同区附加分的计算方法不同,例如:
思明区要求先暂住C1 >0,且社保C2 >0,否则不计分;
湖里区则要求暂住C1和社保C2必须在2017年1-3月至少有一条记录,否则0分;
海沧区则要求暂住C1和社保C2必须在2016-9-1至2017-3-31至少有一条记录,否则0分,暂住和社保都按年计算,满1年才单项计分;
除思明区、集美区外,另外四个区对附加分的计算都不含2017年4、5、6、7、8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