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积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积分项目 |
积分子项目 |
积分计算方法 |
基本分 30分 |
1.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含两年,即2015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下同)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中间间断累计不能超过93天),且目前在湖里区暂住。 2.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3.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三年(2014年9月—2017年8月)在厦按时缴交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达到两年(24个月,含24个月,补缴月份不纳入累计)以上,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 同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得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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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生活积分 70分 |
暂住务工年限12分 |
随迁子女父(母)2015年8月31日之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每多1年(按天累计,365天/年)得2分,以此累计,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计算公式:截止2015年8月31日在厦门市暂住累计天数÷365×2分 |
缴交社保年限24分 |
随迁子女父(母)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24个月)的,每多累计12个月得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计算公式:(截止2017年8月31日在厦门市累计缴交社保月数-24个月)÷12×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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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房产情况20分 |
随迁子女父(母)在湖里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下同)并实际入住,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合计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实际入住的一套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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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务工一致9分 |
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2015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湖里区的,得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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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5分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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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分 10分 |
另一方累计 10分 |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可作为附加方申请附加分:附加方在厦暂住且务工按每年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满12个月得2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计算积分,但附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计算公式:(暂住累计天数÷365×1分)+(缴交社保累计月数÷12×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