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参加思明区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出生应年满六周岁(即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
2、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连续暂住(含居住证制度实施后的居住,下同),中断不得超过三个月,且目前在思明区暂住;
3、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务工;
4、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三年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到两年以上(含两年)。
申请参加思明区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父(母)已满足上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第1、3、4款,仅因第2款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若随迁子女父(母)在思明区购置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住房,可将该住房产权证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在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两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第2款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住房产权证登记备案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只适用于基本条件,超过近两年的部分不再累计得分。
二,湖里区
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年满六周岁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含两年,截至2017年8月31日,下同)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中间间断累计不能超过三个月)且目前在湖里区暂住。
在湖里区购置超过50%(不含50%)产权比例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借其本人(或配偶)在厦门购买房屋的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两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内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2、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3、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三年(2014年9月—2017年8月)在厦按时缴交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达到两年(24个月,含24个月,补缴月份不纳入累计)以上,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
三,集美区
年满六周岁(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务工(含1年,截至2017年8月31日),且申请时仍在厦门市务工。
2、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市连续居住(暂住)(含1年,截至2017年8月31日),且申请时在集美区居住(暂住)。
已经在我区购买商品房的申请人父(母)若因办理居住(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可凭借其本人(或配偶)在我区购买商品房的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办理居住(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居住(暂住)时间。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 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3、随迁子女父亲(母亲)最近2年(2015年9月—2017年8月)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12个月,含12个月,补缴月份不纳入计算),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
四,海沧区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即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方可入学(未及龄或超龄的儿童均不能在我区入读一年级),同时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即: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31日,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2016年9月为近一年的起始月份,起始月份必须有暂住记录)在厦门市连续暂住(含居住证制度实施后的居住,下同),且4月14日前必须在海沧区暂住。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可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商品住房(用途为“住宅”)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其本人(或配偶)在海沧购买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一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计算实际工作分和附加分时不以此方法计算得分。
本市外区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其近一年的暂住情况应由其暂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供电子居住证明。
2、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即: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31日),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3、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两年(即: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在厦门市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12个月,含12个月,按实际缴交的月份数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五,同安区
年满六周岁(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的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市务工(含1年,截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且申请时仍在厦门市务工。
2、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市连续居住(暂住)(含1年,截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且申请时在同安区居住(暂住)。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3、随迁子女父亲(母亲)最近2年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含1年)以上(截止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
六,翔安区
年满六周岁(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市务工(含1年,截止2017年8月31日),且申请时仍在厦门市务工。
2、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市连续居住(暂住)(含1年,截止2017年8月31日),且申请时在翔安区居住(暂住)。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应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已经在翔安区购买商品房的申请人父(母)若因办理居住(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可凭借其本人(或配偶)在翔安区购买商品房的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办理居住(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居住(暂住)时间。
3、随迁子女父亲(母亲)最近2年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含1年,截止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