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按务工社保积分、稳定居住积分和计划生育积分三个项目计算积分,满分为120分。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和务工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一方可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计算积分。
居住按天计分,社保按月计分,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具体积分计算规则如下:
积分 项目 |
关联人员 |
分数 |
说 明 |
务工社保积分 58分 |
主申请方 |
48分 |
主申请方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1年积4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满分为48分。计分公式:实际社保月数×(4分/12个月)。 |
副申请方 |
10分 |
副申请方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每满1年积2分,本项满分为10分。计分公式:实际社保月数×(2分/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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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居住积分 57分 |
主申请方 |
24分 |
主申请方在厦门居住累计每满1年积2分,本项满分为24分。计分公式:实际居住天数×(2分/365天)。 |
主申请方或副申请方 |
24分 |
随迁子女父(母)在思明区购置符合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拥有该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积24分。拥有多套房产的,该项积分不重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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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请方 |
9分 |
主申请方居住地和社会保险缴交地都在思明区,累计每满1年积1分,本项满分为9分。计分方法:系统判断主申请方某月居住地是否在思明区,若是,再判断该月主申请方社保缴交地是否在思明区,若是,则该月可得1/12分,以此类推,最多得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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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积分 5分 |
随迁子女 |
5分 |
随迁子女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积5分(若随迁子女的出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论其父母是否已接受处理的,该项均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