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积分按照务工社保积分58分、稳定居住积分57分和计划生育积分5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总分120分。
(一)务工社保积分(58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主申请方)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12个月*4分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满分48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近一年副申请方须在厦有居住记录)、务工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副申请方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2分计算积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12个月*2分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满分10分。
(二)稳定居住积分(57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主申请方)一方在厦门市居住累计每满一年(365天)积2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天数/365天*2分计算得分,本项满分24分。
2、随迁子女父(母)在海沧区购置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4分;同一套房产,由随迁子女父(母)共同拥有产权的,可将夫妻二人的产权合计计算。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一套计算。
3、随迁子女父(母)一方(主申请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海沧区,并在海沧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1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12个月*1分计算得分,本项满分9分。
(三)计划生育积分(5分)
随迁子女出生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论是否已接受处理的均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