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入学,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亲(母亲)为本区户籍的,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户籍所属招生片区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入学,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应满足以下条件:
父亲(母亲)在厦务工、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满2年,且目前在思明区居住。
符合上述条件的香港和澳门籍适龄儿童申请入学时,由家长直接向父亲(母亲)户籍所在地或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申请,学校汇总后报送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思明区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思明区生活而要求在我区就读小学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三)华侨学生申请在我区就读小学的,由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四)根据《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修订外籍中小学生在厦门就读办法的通知》(厦教基〔2019〕23号)精神,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区就读小学的,由居住地片区学校直接受理外籍中小学生在厦就读申请,报区教育主管部门集中函询市外办,核验外籍中小学生身份。
市外办确认申请人外籍身份后,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中小学就读。
(五)人才子女申请政策性照顾入学,于6月1日至6月25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或文件,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与其子女的身份证明,以及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材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指导安排就学。
(六)符合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5〕32号)的要求和程序办法执行,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核查后指导安排就学。
(七)符合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属于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措施的招生对象,按区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