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社保积分(58分
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一年积4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满分48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务工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副申请方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累计每满一年积2分计算积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满分10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稳定居住积分(57分)
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厦门居住累计每满一年积2分,本项满分24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积分入学报名区购置符合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并占该住房的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实际入住的,积24分;拥有多套房产的,该项积分不重复计算。
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积分入学报名区的,累计每满一年积1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满分9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计划生育积分(5分)
随迁子女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积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论是否已接受处理的均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