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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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厦门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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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加快推进新建安置房建设、分配、交易市场化,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出让型安置房(即安置型商品房)。这一政策试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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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地可参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商品房模式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发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投资建设
具体该怎么建?
《通知》对供地方式、地价及缴交方式、
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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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地方式
据悉,新建安置房项目可有两种供地模式,可参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商品房模式供地,也可参照协议出让的市级城市更新模式供地。
为保持征拆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经市、区政府同意,征收单位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指定相关机构先行开展前期工作。
土地价格评估
土地价格评估方面,资源规划部门将根据区政府提供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
评估地价原则上应综合建设成本、资金成本、税费及合理利润等因素。为减少开发建设资金成本,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地价修正值的70%,且不区分市、区属安置房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首付比例和期限,将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资金来源
至于资金渠道,为推进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融资功能,有效降低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通知》指出,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由开发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发建设。
后续为收回投资资金,开发企业可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收取购房款。其中,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购房款可在竣工验收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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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房源再上市交易或办理抵押时
不需缴纳4%土地出让金或上市补差款
由于其特殊性
安置型商品房分配后如果还有剩房
该怎么处理?
《通知》也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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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型商品房分配后,剩余房源可统筹作为安置房、保障房、人才房等政策性房源使用,或按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处置。安置型商品房配套的商业和车位,可由开发企业自持经营或对外销售(其中车位需优先出租或出售给安置对象),也可由市、区政府指定单位按成本价格回购。
此外,对于上市交易管理要求,鉴于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土地性质为出让性质,《通知》明确,2019年10月21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含协议出让安置房、划拨转限制性出让安置房),房源再上市交易或办理抵押时,不需缴纳4%土地出让金或上市补差款。除此之外的安置房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