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条件
1.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职工,原缴存地缴存时间与本市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即异地贷)的,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异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军队转业干部(士官)、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来闽创业的台湾青年、台湾特聘专家(专才)、持“白鹭英才卡”的高层次外籍人才或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才、在我市已缴交社会保险的台港澳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可申请贷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其在“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且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商转公贷款和异地贷)的,视同缴存情况符合申请贷款条件。
下列情形的,视同已连续按月足额缴存:(1)因单位缴存或银行入账原因造成贷前12个月出现单位整体性断缴住房公积金且已补足的;(2)因工作调动原因造成贷前12个月出现断缴住房公积金且已补足的;
2、个人信用良好。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3、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4、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无两套及以上住房;
5、已支付符合首付比例规定的首付款;
6、组合贷款应符合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厦门公积金用于外地购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年提取,一种是按年报销贷款。
(1)按年提取:购房新建商品房
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厦门公积金需要本人或配偶购买非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准备以下资料办理:
1.身份证(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
3.非本人购房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能体现配偶关系的材料;
4.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还应提供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若契税完税凭证上无法体现购房金额的,还应提供购房发票或权属涉税证明);
5.未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还应提供登记备案过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或全额款);
6.未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还应提供登记备案过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或全额款);
7.省外购房时间在2018年6月2日之前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社保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工资薪酬税单;
8.省外购房时间在2018年6月2日之前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社保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工资薪酬税单。
说明:
(一)“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其配偶拥有所有权、用于居住的住房。
(二)购房提取金额为截至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不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对职工提供的材料,公积金中心可拍照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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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年提取:购房二手房
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非厦门市二手房需要满足本人或配偶购买非本市二手住房的,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身份证(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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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
3.非本人购房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能体现配偶关系的材料;
4.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还应提供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若契税完税凭证上无法体现购房金额的,还应提供购房发票或权属涉税证明);
5.若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无法提供原件的,还应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的复印件和借款合同;
6本市外购房时间在2019年7月1日(含)之后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6个月(含)以上公积金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社保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工资薪酬税单;
7.省外购房时间在2018年6月2日之前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社保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工资薪酬税单;
8.省外购房时间在2018年6月2日之前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社保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工资薪酬税单。
说明:
(一)“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其配偶拥有所有权、用于居住的住房。
(二)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时,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只能一户家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一年内申办提取时采取“先办先提”的方式,对后申办的不予受理。所指家庭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三)购房提取金额为截至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不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四)对职工提供的材料,公积金中心可拍照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