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8〕3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3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发〔2023〕21号)等文件精神,2023年思明区教育局在确保完成招收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适龄儿童后,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鼓励长期务工、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班生额标准提供学位,采取积分管理和电脑派位相结合的办法,科学合理、公平公开地招收符合积分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含随迁残疾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进入思明区小学一年级就读,具体细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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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申请参加思明区
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随迁子女应年满六周岁(即在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二)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在有效期内且居住地住址为思明区的福建省居住证;
(三)随迁子女父(母)报名前在思明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即2022年11月1日—2023年4月30日必须在思明区连续居住。
第二条 积分计算规则
随迁子女小学
积分入学按务工社保积分和稳定居住积分两个项目计算积分,满分为115分。具体积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一)务工社保积分(58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1年积4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社保月数×(4分/12个月)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满分为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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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务工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副申请方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每满1年积2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社保月数×(2分/12个月)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满分为10分。
(二)稳定居住积分(57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厦门居住累计每满1年积2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2分/365天)计算得分,本项满分为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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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迁子女父(母)在思明区购置符合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并拥有该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实际入住的,积24分。拥有多套房产的,该项积分不重复计算;
3.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思明区,累计每满1年积1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1分/12个月)计算得分,本项满分为9分。
第三条 同分比较
总积分相同的随迁子女,依次按以下项目积分进行同分排序:购房、社保年限、居住年限。若按上述项目同分排序后积分名次仍相同的,则按随机的原则排序。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网上报名
符合参加思明区
积分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应于4月17日至4月26日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xmedu.cn 微信公众号xm_ijy)进行网上报名。逾期未网上报名的,视为放弃参加思明区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资格。
请需要报名的学生家长务必在4月26日24:00之前,填写信息并提交报名信息。扫码即可查看具体网上报名操作手册(含手机端和电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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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端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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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端操作指南
(二)试算积分
网上报名后,积分系统将调取并审核报名者的各项信息,判断报名者是否符合今年我区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的条件。积分系统将于6月10日前对符合我区今年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条件的报名者进行试算积分。具体请及时关注思明区教育局的相关通知。
(三)积分复核与确认
6月21日前,思明区教育局完成对随迁子女积分异议的复核,报名者完成积分网上确认。请随迁子女父母务必及时关注思明区教育局的相关通知。逾期未进行网上积分确认的,视为放弃参加思明区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资格。
(四)积分公示
6月30日前,思明区教育局将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公示报名者的最后积分,接受监督。若随迁子女父母发现公示的积分与自己确认的积分不一致的,须在6月30日前通过网上
积分入学系统向思明区教育局提出复核申请;若对
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思明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或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反映。
(五)公布学位
7月24日前,思明区教育局公布本区招收随迁子女的公办与民办小学名单、招生名额和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在全区排名位次、志愿填报须知。
(六)填报志愿
7月27日前,积分公示范围内的随迁子女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并确认志愿。逾期未填报和确认志愿的,视为放弃思明区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资格。
(七)派位入学
7月31日前,思明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完成本区公办小学和民办小学招收随迁子女的电脑派位,并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公布电脑派位结果。
(八)报到时间
通过
积分入学电脑派位,派入我区公办、民办小学的随迁子女,具体报到时间将由思明区教育局另行通知,请派入公办、民办小学的随迁子女父母及时关注思明区教育局的相关通知。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就读思明区公办、民办小学的资格。
第五条 随迁子女父(母)申请
积分入学,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在我区参加
积分入学的资格,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六条 不符合我区
积分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或参加我区
积分入学但未派入我区公办、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应及时做好回原籍就学的准备。
第七条 积分计算、电脑派位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
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给予严肃查处。
第八条 其它说明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194号)精神,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可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但暂住年限与居住年限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
作为过渡,厦门市公安部门在暂住证与居住证衔接问题上规定如下:凡是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暂住证到期的群众,在暂住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申领居住证,造成暂住证和居住证之间期限断档,对此类群众申请办理
积分入学、落户等业务,其暂住证和居住证之间断档时间计入居住证期限,连续计算。
(二)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随迁子女与父母亲子关系的,将无法参加我区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
(三)厦门市岛外户籍随迁子女,欲申请参加思明区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参照本细则执行。随迁子女父(母)是厦门市岛外户籍的,其在思明区居住情况应到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通过网格系统办理居住情况登记。
(四)坚持做好随迁残疾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随迁残疾子女通过
积分入学派入我区学校的,派入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派入普通学校的随迁残疾子女若不具有接受普通学校教育能力的,依申请,由思明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鉴定后,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根据鉴定建议,依据2023年思明区教育局有关招收三类残疾儿童工作意见,提出就学安置办法。
(五)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居住、务工、社保等时间出现中断的,其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禁在全国学籍系统已建立学籍的随迁子女参加思明区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否则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七)思明区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的政策和相关通告均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siming.gov.cn)和厦门思明教育微信公众号(xiamensimingjiaoyu)发布,请及时关注。
第九条 本细则由思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仅适用于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