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第六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申请材料: 1.《普通院校毕业生申请入户登记表》; 2.市人社局推送的《落户人事信息》(窗口民警打印); 3.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出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在线验证码”或“学信二维码”); 4.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拟落户直系户内的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关系证明; 6.拟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 7.拟落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