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占用廉价房还有理。今天看新闻报道。
那个人是谁呀
具体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我们村让村民承包土地建商品用房,租期70年。我承包时村委会要求必须承包连带有一处在耕地上已经建好的居民房(此房既是在他家自己耕地上所建),村委会书面承诺保证一年内将我家承包地面上的房屋清除,经过一年多仍未处理,我多次要求村委会退我未占地款,并承诺地面房屋清理我还会补交余款。至今方知村委会已将那块地低价卖给他家,3万多元变卖了9千多,并把一条南北路一块卖了,所得款未上报,现在称之为用于“招待费”。由于南北路卖了,村委会现在要从我家前面开一条路,这在2003年我交款时并没有规划。现在政府处理意见是让他家把剩余款项补齐,村委会办事人员给予党内处分。对此,我很不服,难道说杀人了道歉了就算没事了吗。而村委会这种行为是不是算贪污?请教这方面的专业人士。根据法律哪些条款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