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房不迁户口法院判赔2万
厦门日报讯(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思法)阿勇将思明区大学路的一套房屋卖给阿月,可是阿勇始终未将户口迁走,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
2009年5月14日,阿月与阿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阿勇收到总房款一个月内将户口全部迁出,若未及时迁出,每逾期一日按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赔偿。合同签订后,阿月于2009年7月31日前付清了购房款,也使用了房子,但阿勇一直未将房屋内的原有户口迁出。阿月将阿勇告上法庭。
近日,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阿勇未及时将户口迁出并未给阿月造成实际损失,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予以调整为每日按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计,即每日30.56元,违约金自2009年9月1日起至今已超过2万元,故阿月主张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