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XM01100-02-01-2019-058 发布机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9-12-24 文号:厦思政〔2019〕99号
内容概括: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支持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支持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产业优化提升,全力推动高端专业服务产业发展,将思明区打造成为高端专业服务业聚集地,结合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扶持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扶持的高端专业服务业包括法律服务、会计税务审计服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商务服务业(企业在思明区注册、纳税,且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企业须在“一套表”纳统)。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内容包括:
(一)办公用房补助
对购买入驻海西金谷广场的企业,按照开元国投的房价优惠及《思明区鼓励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海西金谷广场发展若干意见》(厦思政〔2016〕9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营贡献奖励
1.税收贡献奖励。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股权转让收益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按年度两税区级留成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2019年1月1日起新设立(包括区外迁入,下同)的企业,设立当年满足条件的,按当年度两税区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2.营业收入增量奖励。对纳入“一套表”统计月报,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2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三)人才激励政策
1.生活补贴。对企业新引进落户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2万元(不超过30岁)、硕士每人3万元(不超过35岁)、博士每人5万元(不超过40岁)。
2.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人才,可以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8〕23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37号)等规定,租赁公共租赁房或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3.个税奖励。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达到5万元的在职企业员工,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年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体经营所得)达到10万元的合伙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对应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子女就学。企业高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按照区纳税大户扶持政策,由区教育局根据企业纳税额(或注册资本)的多少优先统筹安排在其所申请的学校入学。若照顾对象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则由区教育局统一指导安排,照顾对象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第三章 申请流程与材料
第四条 申请流程:
申报企业按税收属性向所属街道提交申报材料,街道初审后,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复审,再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五条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商事登记证照及基本信息相关材料,企业名称和跨区住所变更相关材料;
(三)纳税证明相关材料;
(四)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保证明、缴纳个税证明;
(五)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取得的各项补助不超过其对区级收入的贡献,同时须承诺自首次享受扶持政策年度起10年内不得迁出思明区;如迁出思明区,应在迁出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所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七条 企业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扶持政策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首次发生的,取消当年度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再次发生的,取消3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政策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5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购买入驻海西金谷广场的企业,须符合海西金谷广场销售方案中关于中间服务类企业的界定:主要包括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和法律、会计、广告等中介服务企业。
第九条 关于营业收入增量奖励的兑现,根据《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厦思政〔2018〕3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关于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人员的生活补贴,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办理事项补充说明》(厦委组〔2018〕151号)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企业同时符合本措施与市、区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有关单位:区工商联。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