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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区教育局  来源: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09-18 09:31:14

    原有政策

    (一)“四免”政策

    1.免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学生免除学杂费。

    2.免课本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及正版字典。

    3.免住宿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学生免住宿费。

    4.免簿籍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

    (二)“一补”政策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三)“一改善”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对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予以营养餐补助。

    对在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食堂寄午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寄午餐的学生,按每生每年12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

    政策调整

    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补助对象: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具体对象的认定按《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执行。

    补助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公办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执行,即每生每年750元。

    为进一步规范海沧区学生资助日常工作

    不断提高海沧区学生工作资助水平

    9月11日上午,海沧区举行

    2019-2020学年学生资助工作会议

    不仅传达了福建省资助业务工作培训会议精神

    还通报了当前各校在资助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会上解读了日前省、市发布的最新资助政策文件,针对《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作了详细指导,重点讲解了新政策下困难学生具体认定的操作流程、办法及注意事项,同时进一步解答了各校在会议现场提出的疑难问题。

    《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详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2.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3.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4.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6.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7.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上述1~6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高等教育阶段等采用“福建助学APP”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的学校,由学生直接登录“福建助学APP”进行认定申请。高中阶段(含技工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3.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

    4.结果公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福建助学APP”系统认定的学校,可定期导出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在学生资助工作会上,海沧区从八方面部署了新学年资助工作:

    #全位部署#

         思想认识

         文件依据

         健全机构

         认定审核

         材料报送

         资助档案

         系统填报

         问题整改

     

    关键词:


    作者: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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