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类和理工类
1.按照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招生的专业,原则上不降分录取。其中,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航海类、公安类、司法类、军队类的院校(专业),以及省属本科高校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专业,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本科一批录取控制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下同),在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省属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投档后生源仍不足的,在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有填报该院校志愿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2.按照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招生的专业,原则上不降分录取。其中,航海类、公安类、司法类的院校(专业),以及除涉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涉港澳合作办学和国际课程项目,下同)、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外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其他专业,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本科提前批在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第二次征求志愿(本科提前批在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高职(专科)批,公办高职(专科)院校不降分录取,民族班、各类预科班降分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内民办高职院校第一次征求志愿投档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第一次征求志愿有填报该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降分政策与第一次征求志愿录取降分政策相同。
第十七条 艺术类
本科A批、本科B批和高职(专科)批,所有院校(专业)不降分录取。
第十八条 体育类
各批次第二次征求志愿投档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第二次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文考成绩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省属高校所有涉外合作办学项目、闽台合作办学项目,生源不足时不降分录取。省属高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收的本科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外语总分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