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暂住地或购置房产所在区,在规定时间内按所在区教育局公布的渠道和程序提出申请。
(二)公布积分排序。各区教育局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积分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示5天,接受监督。学生家长如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各区监察部门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
(三)公布招生学校学位。各区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位数进行统计,在招收本区户籍学生后,结合本区实际,核算出可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学位数,并向社会公布。
(四)志愿填报。组织经确认、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申请人填报入学志愿。
(五)派位入学。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和填报的志愿顺序,以电脑派位的方式安排入学,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