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办园、民办园(含集体办园):
为确保2015年秋季财政分级管理补助材料审核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分级管理补助、低保和困难家庭补助需缴交的材料公布如下:
一、分级管理补助材料
(一)幼儿年龄界限:年满三至五周岁学龄幼儿(三周岁即2012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幼儿,五周岁即2010年9月1日之后出生的幼儿)。未满3周岁或超过6周岁以上的幼儿不属于补助对象。
(二)缴交材料:
1.本市户籍幼儿缴交的材料: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非本市户籍幼儿缴交的材料:
(1)暂住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①父母双方和幼儿均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父母其中一方在集美区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暂住证上要有携带子女的记录,记录应为打印的,如手写需加盖公章,暂住证有效期应达到或超过2015年8月31日。若有效期未达到这一期限,请及时提醒家长尽快续办。②父(母)为本市户籍的非本市户籍幼儿需提供本市户籍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由派出所出具的父子(女)、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2)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①父母其中一方,在厦务工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有效期应达到或超过2015年8月31日。②父母在厦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有效期应达到或超过2015年8月31日。
(3)社保证明:父母其中一方,按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证明,本证明到(市、区)地税局打印,公司自行打印的社保证明无效。社保证明打印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社保中断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且必须于2015年8月前补交,并提供补交证明材料。
(4)计生证明:全部到暂住地居委会开具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计生状况证明》。
(三)重要提示:
1.新生和老生都必须提供所有材料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2.家长提交的四证材料,应为同一人所有。即暂住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只能全部在父亲名下或全部在母亲名下。
3.请各园按要求及时通知家长备齐相关材料,审核当天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事后将不再补审或补缴任何材料。
二、低保、困难家庭补助材料
(一)基本条件
1.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必须持有《低保证》。
2.经济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幼儿:人均月收入在厦门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幼儿。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如单位有缴交社保金的也应算入家庭总收入。
3、各幼儿园补助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园幼儿总数(不含小小班)的10%。
4.经济困难补助家庭必须确实困难,若发现瞒报或虚报的,幼儿园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缴交材料
1.《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育教育费补助申请表》:(1)本市户籍幼儿需村(居)委会填写意见加盖公章。(2)非本市户籍幼儿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外,还需由暂住地村(居)委会填写意见加盖公章。要求村(居)委会填写意见一定要写,且签署意见的经办人必须签名负责,没写意见或经办人未签名的的视为不同意,申请补助的理由应当合法合理,若出现违背补助政策的理由均视为不符合条件。
2.户口簿原件及户主页和户口簿上所有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低保证》等相关材料。
各公办园、民办园(含集体办园)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标准通知家长备齐相关材料,各园材料送审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集美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