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电商、服务行业全都逃不开
第35类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具体包括以下群组:
【3501】广告
【3502】工商管理辅助业
【3503】替他人推销
【3504】人事管理辅助业
【3505】商业企业迁移
【3506】办公事务
【3507】财会
【3508】单一服务
【3509】药品、医疗用品或批发服务
根据上述群组及其下属小项内容,包括广告、策划、设计类的文化创意公司,提供招聘服务及人事管理等类型的公司(猎头公司),提供销售交易服务的公司,以及进出口贸易公司、商业管理咨询服务类公司、会计财务公司、办公服务类型公司、提供医药服务的药店等,主营业务为以上群组的企业都必须注册第35类商标,除此之外,业务范围涉及到以上群组的企业,如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等,也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
3503:“替他人推销”是一朵商标界的奇葩
另外,3503“替他人推销”这一群组一直是大家争议的焦点,也是其他企业是否有必要注册第35类商标的关键点。
一些企业认为,第35类是服务商标,而自己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只要在生产的产品中注册了相应的商标,就可以进行推广和销售,没有必要注册第35类商标。
一般来说,不涉及第35类内容的生产制造类企业可以不用注册此类商标,但小璐提示您,在实践中,不注册第35类商标却有很大的风险。
例如:A为巧克力生产厂家,只在第30类注册了与巧克力这一产品有关的“巧心”商标,B在第35类注册了与A同名的“巧心”牌商标,原则上B可以以“巧心”商标为名开一家巧克力店,只要其销售的商品不是A企业的商品就不会造成侵权,但在日常生活中,绝大部分消费者却会将B的“巧心”商店销售的“三无”商品等同于A的“巧心”牌商品,如此一来,A无疑将受到非常大的经济损失,而一旦B的商店出现质量问题,A的“巧心”牌商品的口碑也会受到连累,得不偿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4年商标局给四川省工商局的《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中指明,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5类的注释“本类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认定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
但随后在2007年修订的第九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却删除了这一条注释,因此,虽然目前第十一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仍未明确说明第35类用于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但我们可以理解为国家商标局已经默认了“替他人推销”这一群组的服务范畴包括销售、批发商品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