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就读办理居住证须知
一、办理对象
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或持有效暂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且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申请材料
(一)申领人要出具有效登记凭证或有效暂住证;
(二)填写《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
(三)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代办的,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以及委托人符合二代证人像标准的电子照片(未满十六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
(五)提供连续就读相关证明材料。
1.大中院校学生,应提供本人的学生证或大中院校出具的录取证明(盖公章);
2.就读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的,应提供有效的学籍证明(盖公章);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1)居住在个人自购(自建)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权属关系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批建手续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产权为直系亲属的,还要提供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
(2)居住在个人租住的出租房屋(需报备),提供房屋出租人或实际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仅限办理居住证使用)和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3)居住在亲友家中的,提供亲友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权属证明或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者土地使用证、批建手续复印件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复印件等,以及亲友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仅限办理居住证使用)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住宿声明(房屋所有权人与申领人关系、申领人居住本地址情况、是否同意将其所有房屋作为申领居住证的居住处所);
(4)居住在学校宿舍或单位、学校自购(自建)房屋或租赁的出租房屋(需报备),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盖公章)和产权证复印件或权属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批建手续复印件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根据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要详细告知有关规定和办理时限,同时填写《受理(缺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3.对符合要求的,当场进行免费拍照,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居住证制证点。代办的,提供委托人符合二代证人像标准的电子照片;
4.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收费并打印缴费发票;
5.打印《福建省居住证领取凭证》;
6.居住证制证点根据受理信息进行制证,并进行分拣下发居住受理点,居住证受理点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