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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提高多少?您关心的都在这里!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惠民大叔  来源:惠民大叔  
    发布时间:2018-12-06 10:45:13

    厦门2018年度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提高了!

    其中

    伤残津贴每月最高增加468元!!

    自2005年起

    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已连续调整了13年

    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具体怎么调?

    12月5日上午,厦门市人社局与海西晨报·ZAKER厦门共同举办在线访谈,邀请厦门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主任科员周文,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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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实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中有关根据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规定,又因2017年度我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6288元,比2016年同比增长9%。据此,应相应调整2018年度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享受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包括哪几类人?

    答:我市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被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已按2017年度我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参加本次调整。

    一至六级伤残津贴的增加额分别为多少?

    答:一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伤残津贴分别为:一级468元、二级442元、三级416元、四级390元、五级364元、六级312元。调整后一至六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分别为3396元、3207元、3019元、2830元、2641元、2264元。

    其中,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定期待遇调整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需要注意的是,1995年至今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幅度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幅度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每月增加多少?

    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0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6元。

    关键词:


    作者:惠民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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