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来讲讲厦门的公积金贷款
什么情况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什么人可以?
怎么办理?
去哪里办理?
需要带哪些材料?
往下看
异地贷款
条件
1、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厦门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即异地贷)的,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异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个人信用良好。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3、无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申请异地贷的,在厦门及异地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4、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意:
(1)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军队转业干部、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来闽创业的台湾青年、台湾特聘专家(专才)、持“白鹭英才卡”的高层次外籍人才或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才、在我市已缴交社会保险的台港澳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其在“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且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商转公贷款和异地贷)的,视同缴存情况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可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具结书原件;
3、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首期款)支付凭证原件;
4、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
5、主借款人还款账号,二手房的应提供卖方银行收款账号及开户名称;
6、由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及“委托代理合同”原件;
7、按不同贷款用途,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
(1)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原件;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应提供:
(1)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2)不动产权证原件;
(3)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原件。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及房号单原件。
购买单位委托拍卖房的,应提供:
(1)拍卖行、委托方及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三方协议原件,若为网络拍卖或已办理过户的,只需提供委托双方协议原件;
(2)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3)拍卖公示材料原件;
(4)权属人为委托方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5)评估报告原件;
(6)购房合同原件。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
(1)抵押物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2)评估报告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原件;
(3)区级(含)以上建设(房管或规划)部门同意建造、翻建、大修的审批材料原件;
(4)代建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
(5)借款申请人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原件,应注明代建企业的收款账号);
(6)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大修的还需提供区级(含)以上建设(或房管)部门核发的危房鉴定报告(需达到C级以上)。
商转公贷款
条件:
1、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2、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3、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4、所购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5、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职工,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其在我市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转换期间无欠缴、停缴现象的,原缴存地缴存时间与本市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职工申请异地贷的,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异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个人信用良好。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7、无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申请异地贷的,在我市及异地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8、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2、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单身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具结书原件;
3、主借款人还款账号;
4、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不动产权证、《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原件;
5、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信息材料(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原件;
6、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原件;
7、采用担保方式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和公证书原件。
公转商贷款
条件
1、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厦门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个人信用良好。(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3、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4、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意:
(1)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军队转业干部、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来闽创业的台湾青年、台湾特聘专家(专才)、持“白鹭英才卡”的高层次外籍人才或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才、在厦门已缴交社会保险的台港澳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其在“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且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商转公贷款和异地贷)的,视同缴存情况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可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具结书原件;
3、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首期款)支付凭证原件;
4、主借款人还款账号,二手房的应提供卖方银行收款账号及开户名称;
5、由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及“委托代理合同”原件;
6、按不同贷款用途,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
(1)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原件;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应提供:
(1)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2)不动产权证原件;
(3)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原件。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及房号单原件。
购买单位委托拍卖房的,应提供:
(1)拍卖行、委托方及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三方协议原件,若为网络拍卖或已办理过户的,只需提供委托双方协议原件;
(2)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3)拍卖公示材料原件;
(4)权属人为委托方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5)评估报告原件;
(6)购房合同原件。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
(1)抵押物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2)评估报告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原件;
(3)区级(含)以上建设(房管或规划)部门同意建造、翻建、大修的审批材料原件;
(4)代建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
(5)借款申请人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原件,应注明代建企业的收款账号);
(6)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大修的还需提供区级(含)以上建设(或房管)部门核发的危房鉴定报告(需达到C级以上)。
以上三种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
登陆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公积金贷款”;
正确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后登陆个人网上办事大厅(没有注册过的需先完成“用户注册”);
点击“公积金贷款”-----“贷款能力评估”(评估出当前可贷款金额,评估结果仅供参考),后点击“公积金贷款预受理”,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提交申请。
现场办理:
一、地点
1、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
2、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云顶北路842号一楼C厅)电话:0592-7703100
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00 – 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流程
1、申请人带齐材料到受委托银行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
2、公积金中心审批;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后到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抵押担保材料进行复核后,通知受委托银行放款;
5、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