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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沧区开展企业人才住房补贴申请公告,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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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3-19 17:35:12

    海沧区开展企业人才住房补贴申请公告

    根据《海沧区企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区委区政府会议决定,2020年第一批企业人才住房补贴开始接受申请。为方便企业申报,并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采取延长受理时间和调整收件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0年3月1日—3月31日(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二、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提交申请纸质材料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邮寄送达。邮寄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市场6楼611  厦门市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联系人:黄先生,电话:13395052027。

      (2)定点提交。申请材料交至厦门市海沧人社局1楼大堂指定收件箱并电话联系确认。

      地址: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公交“未来橙堡站”下车。                   

      咨询电话:6896226,电子版材料发送邮箱:1281773162@qq.com

      三、申请所需材料

      1、符合《办法》第四条,即入选市购(租)房补贴申请对象,愿意选择在海沧购(租)房的,提出再补贴申请,应提供《海沧区企业人才购(租)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电子版)、《海沧区企业人才购(租)住房补贴申请表》(纸质及电子版)、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所在企业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银行缴税款回单、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表、劳动合同、身份证、购(租)房合同、产权证书、居委会居住证明、市批复、公示内容、公示结果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经市里确认,符合《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我区企业人才,选择在海沧购房的,再按已享受标准的25%予以补贴;选择在海沧租房并实际入住的,再按已享受标准的50%予以补贴。

    >《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的创新创业人才,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享受购(租)房补贴:

      (一)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人才

      在市里确定的13条制造业产业链企业(经市培育制造业产业链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或10个现代服务业产业群企业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1)所在企业某一关键岗位或某一重大项目的负责人。

      (2)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或所在企业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3)对所在企业的发展进步至关重要,业务技术能力突出,业绩显著、作用贡献大的骨干人才,其所主持的企业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改造、产品质量攻关项目,技术水平经认定达到国际先进,创新增产值在近三年内达到企业产值的40%左右,或所在企业核心产品技术负责人。

      (4)能力突出、业绩显著、作用贡献大、急需紧缺的高级管理人才。

      (5)年薪(申请时上一年度的年薪)12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人才,所在服务外包企业已与一家或多家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每年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25万美元。

      (二)教育卫生文化事业人才

      (1)教育事业人才

      基础教育: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急需紧缺专业的高级职称人才;省市学科带头人;省市名师培养对象;特级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教师。

      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且高级职称的人才;具有本科学历且正高职称的人才;具有经济系列或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且具有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的人才;急需紧缺专业的高级技师人才。

      高等教育: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且高级职称的人才;具有本科学历且正高职称的人才。

      (2)卫生事业人才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领导;列入地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的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能极大提高所在科室医疗水平,具有本科学历且正高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且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卫生人才。

      (3)文化事业人才,是指经评审认定的急需紧缺文化事业的高层次人才。

      (三)经评审认定的其他产业行业、社会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

      (四)柔性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

      已在厦门工作6个月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能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培育创新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急需紧缺高端科技人才;或能极大提高用人单位(科室)学术技术水平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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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及人才申请时,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包含《海沧区企业人才购(租)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电子版)、《海沧区企业人才购(租)住房补贴申请表》(纸质及电子版)、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企业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银行缴税款回单、所在企业上年度国地税入完税证明、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表、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及评审表复印件(非本省评审的须提供经厦门市职改办确认的证书或审核表)、结婚证、户口薄、纳税证明、任职证明、购(租)房合同、产权证书、居委会居住证明、能证明自己能力、业绩及贡献的相关证书、公示内容、公示结果等原件及复印件,属“海沧区拔尖人才”者还需提供表彰文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其人才方可申请人才住房补贴:

    (一)在海沧工商注册并缴纳税收,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企业;

    (二)申请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

    (三)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经认定的机械、电子信息、港口物流、商贸旅游四大支柱产业企业和生物医药、石油交易、新能源、文化创意四大特色新兴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

    机械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400万元以上的;

    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200万元以上的;

    港口物流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200万元以上的;

    商贸旅游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

    生物医药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

    石油交易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

    新能源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

    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我区企业的技术型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年龄55周岁以下,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并与企业签定5年以上聘用合同(在海沧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海沧购(租)房并实际入住者,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

    (一)具有博士且高级职称者,购房补贴60万元;租房补贴每月2000元;

    (二)具有博士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购房补贴40万元;租房补贴每月1200元;

    (三)在本企业服务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或本科且中级以上职称、技师或申请前上一年度月平均薪资达到同一年度全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技能型人才(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租房补贴每月600元;

    (四)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上一年度月平均薪资达到同一年度全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上(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租房补贴每月600元;

    (五)被评为“海沧区拔尖人才”者,在评选周期内享受租房补贴每月1200元。

    以上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金额标准,可视市场房屋出售价格和房屋租赁价格的变化适当调整,符合条件的每一企业每年最多可按购房补贴2名、租房补贴5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对名额进行总量控制,购房补贴每年100个名额,租房补贴每年500个名额。以上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合同期内所在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所缴纳税收无法达到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其企业人才是否继续享受购(租)房补贴,由区人才办重新认定。生物医药、文化创意企业在初创阶段达不到第五条规定条件,但人才达到第六条相应条件的,能否享受购(租)房补贴,由区人才办认定。

      3、按《办法》第七条申请的,硕士研究生需提供《海沧区企业人才购(租)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电子版)、《海沧区企业人才购(租)住房补贴申请表》(纸质及电子版)、所在企业营业执照、所在企业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银行缴税款回单、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表、劳动合同、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租房合同、居委会居住证明、公示内容、公示结果等原件及复印件,由企业统一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创业的博士需提供《人才购(租)住房补贴申请表》(纸质及电子版)、营业执照、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海沧博士俱乐部成员证明、租房合同、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在厦无房产或无房产交易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由个人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本办法出台后来海沧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硕士研究生,年龄45周岁以下者,且在厦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在海沧辖区租房并实际居住者,可享受不超过一年的租房补贴,补贴金额每月500元。

    在海沧虽未就业,但在海沧居住的博士以上、年龄50周岁以下,成为海沧博士俱乐部成员,在海沧自主创业并实际居住,且在厦门市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的,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可享受第一年每月1000元、第二年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

      4、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请参考附件3样表,查询内容包括房产产权登记现状和房产产权登记历史,如登记历史栏目有历史房产记录,请申请人在查询表空白处手写声明房产出售时间等情况并签名。(该信息查询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打印,咨询电话7703207)。

      四、注意事项

      1、材料填写说明:汇总表电子文件统一命名为“住房补贴汇总表+公司简称+各种补贴类型的人数”;申请表电子文件统一命名为“住房补贴申请表+公司简称+人才姓名”;日期格式统一为“XXXXXXXX”,如2017年1月1日填写为20170101。

      2、所在企业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银行缴税款回单内容均显示出收款国库名称。

      3、所在企业上年度国地税入完税证明指的是入库期为上一年1月-12月国税和地税的完税证明。

      4、申请人需认真阅读《办法》,确认符合条件后,如实填写《申请表》(请勿调整表格及字体,双面打印),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核查申请人条件,确定上报人选,在本单位内公示七天;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核对申请人复印材料,与原件相符的加盖公章确认,申请表签章后,完成《海沧区企业人才购(租)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由企业统一将相关材料按顺序整理好报送区人社局受理。

      5、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办法》出台(即2012年6月11日)后在海沧购房,且属唯一房产,方可享受购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该房产不得上市交易。    

      6、《办法》第五条所指的“新设企业”是指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工商注册并缴纳税收,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7、申请阶段购房或租房补贴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8、如无法提供《居委会居住证明》,《福建省居住证》、《福建省暂住登记凭证》可作为居住证明使用。

      9、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再补贴的,以市级审批发放补贴标准为依据。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相关附件)

      1、《海沧区企业人才购(租)住房补贴申请表》

      2、《海沧区企业人才购(租)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

      3、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样表)

      4、《海沧区企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

    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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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公众号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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