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批次房源约2000套
分布于岛外5个保障房小区,仅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开放申请
有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快来看具体方案内容!
申请对象
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各环节时间安排
1. 意向登记:2020年7月8日至7月24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2. 公开摇号:2020年7月30日
3. 申请受理:2020年8月3日至8月28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房源情况
本批次房源均在岛外,数量约2000套,分布在:
集美区的华玲花园三期(现房,一房型、二房型)
海沧区的新阳居住区二期(期房,一房型、二房型)
翔安区的黎安居住区(期房,一房型、二房型)
翔安区的洋唐居住区三期(期房,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
同安区的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期房,二房型、三房型)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其中,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注意
每种房型的数量和地点将根据取得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各房型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调整后确定,以《选房手册》为准。
申请条件及相关标准
(一)家庭申请
1.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 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9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 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单身居民申请
1.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 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9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 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另外,(一)(二)中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上述款第1项、第2项和第4项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备注: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三)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 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2.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
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
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
敲黑板!
本批次第一个环节工作——意向登记将于7月8日启动
有申请意向的家庭请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意向登记需提交这些材料
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供核验;
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其中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打印纸质材料)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
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应当在意向登记时予以明确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供核验。
登记后别忘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
申请家庭(对象)要注意
办理意向登记后,将会通过摇号产生申请家庭顺序号。申请家庭顺序号仅在本批次有效,不得跨批次使用。
摇号结果公布后,未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未在本批次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审核公示后,未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不予进入选房分配,本批次申请失效;本批次选房分配工作结束后,已确认轮候资格但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
申请分配程序
1. 符合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2.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随机摇号,产生意向登记对象的申请家庭顺序号;
3.根据摇号结果及是否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对象确定批次受理范围,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5. 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