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央属)各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省属有关行业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后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指导各级鉴定机构妥善处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项工作平稳过度。
二、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22项职业资格(涉及42个职业,具体详见附件),截止2020年9月30日,各鉴定机构不再受理相关职业资格的考生报名工作。
三、对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考试报名的,可以根据考生意愿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对考生自愿放弃的,应退回有关费用。各鉴定机构应在10月31日前向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鉴定申请,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职业的鉴定工作。
四、对已经组织完成鉴定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及时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成绩不合格的考生,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各地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考工作,补考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办理鉴定事宜。
五、各鉴定机构应尽到告知义务,在考生申请相关职业鉴定时,应签署职业技能鉴定自愿书后方可参加鉴定。考生签署的自愿书应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连同证书核发资料一并存档。
六、对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要支持其培养培训计划,保证政策不断线,帮助学生(学员)毕结业时能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七、各地要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加强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保证鉴定质量;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发放,严禁违规、突击发放证书;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严禁组织跨区域规模化鉴定。退出目录前已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
八、继续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推动各类企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指导其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劳动者实现技能提升。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
1
电工
2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3
制冷工
4
手工木工
5
评茶员
6
电梯安装维修工
7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8
眼镜验光员
9
防水工
10
眼镜定配工
11
砌筑工
12
汽车维修工
13
混凝土工
14
美容师
15
钢筋工
16
美发师
17
架子工
18
育婴员
19
锅炉操作工
20
保育员
21
机床装调维修工
22
有害生物防制员
23
模具工
24
智能楼宇管理员
25
铸造工
26
安全评价师
27
锻造工
28
劳动关系协调员
29
金属热处理工
30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31
车工
32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33
铣工
34
中式烹调师
35
钳工
36
中式面点师
37
磨工
38
西式烹调师
39
冲压工
40
西式面点师
41
电切削工
42
茶艺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