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房(商品房)优惠方法
原则上优惠55%
也就是说可以4.5折优惠买房!
这个优惠的45%是指市场估值的45%
每一批次房源会有不同的估值
所以保障房(商品房)的价格是不固定的~
2018年第二批保障性商品房价格
本批次房源项目市场评估价为(原价)
1
翔安区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 估价为 30724 元/平方米;
2
同安区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 估价为 28241 元/平方米;
3
海沧区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 评估价为 32468 元/平方米。
销售均价(优惠后的价格)
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本批次房源项目销售均价为:
1
翔安区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均价为 13826 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 50 元/平方米;
2
同安区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均价为 12708 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 50 元/平方米;
3
海沧区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均价为 14611 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 50 元/平方米。
具体到每套房子销售单价详见《房源清单》部分。
首付多少钱
往下看
公积金新规出来以后
按照新规定执行: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规定
注意,目前公积金贷款新政已经执行
保障房公贷政策有变化
保障性商品房确认轮候资格时间在2019年7月1日之前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 30%(首次申请纯公积金贷款不低于总房款的 20%,第二次申请纯公积金贷款不低于总房款的 50%),购房余款应在销售合同约定时间前缴清,逾期未缴清的需按销售合同约定缴交逾期违约金。
确认轮候资格时间在2019年7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目前施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首付款比例标准调整
之前政策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款的20%;
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款的50%。不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政策
首付款比例标准将按照我市同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执行,住房贷款记录包含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公转商贷款)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体现的住房贷款记录。
也就是说:厦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发生变化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还将随之相应调整。
商业贷款请直接咨询银行~
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
社会批次
以下为基本条件,等具体批次下来以后才知道具体批次详细要求
申请对象:
符合条件的本市无住房家庭。
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①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②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①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②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③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④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⑤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申请家庭成员要求
①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②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③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④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三高保障房
以上一批次申请要求为例:
申请对象
1
“三高”企业骨干员工是指在经厦门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三高”企业中,当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数额为准)达到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位)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连续工作时间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凭,下同);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3.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24个月;
4.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条件,但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达到年工资和薪金收入等要求,经该“三高”企业认定的,也可视同为骨干员工,在不突破该“三高”企业可获得配售份额的前提下,该类人员可参照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对于配售保障性商品房的,视同骨干员工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三高”企业实际享受数的20%。
2
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无住房,本市无住房包括:
(1)未购买未拥有本市商品住房;
(2)未承租或购买本市政策性住房,包括:未承租公房、保障性租赁房,未购买房改房、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等;
(3)农村居民未申请获批本市宅基地。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员工)应符合“三高”企业骨干员工条件;
2.申请人(员工)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人(员工)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无住房;
以上为基本申请条件,除《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69号)规定“骨干员工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不受本市户籍限制,单身员工可不受年满35周岁的限制”外,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购房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3.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4.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的(含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回购)
(三)已申请或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以折旧方式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