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0〕8号各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7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业培训“见证补贴”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闽人社办[2019]238号)、《厦门市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厦府办[2019]112号)、《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厦人社[2019]129号),现就做好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项目、对象和标准
(一)各类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项目
1.对在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农村劳动力、外地来厦务工人员、在厦台胞),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参加考核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个人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
(1)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补贴500元/人,鉴定补贴130元/人;
(2)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五级)培训补贴700元/人;中级工(四级)培训补贴1000元/人;高级工(三级)培训补贴1500元/人;技师(二级)培训补贴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培训补贴3000元/人;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补贴:150元/人。
(3)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重点(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和30%。
2.纳入我市实名制管理服务的10类就业困难群体可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对参训不少于20课时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个人500元标准的培训补贴。
(二)企业职工技能培训项目
1.支持我市“三高”企业、重点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我市乡村振兴示范村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按照我市“一企一策”技能培训政策组织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2.企业和院校合作组织实施本企业职工开展学徒制联合培训,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用弹性学分制开展教学,在规定学制之内修获足额学分顺利毕(结)业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2年的补贴:
(1)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的标准:4000元/人/年;
(2)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标准:中级工(四级)5000元/人/年、高级工(三级)6000元/人/年;
(三)重点群体项目制培训
1.支持各区、各有关部门以项目制方式面向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针对性的各类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项目具体实施可由各区、各有关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街(镇)、村(居)组织。组织单位可自行聘请师资制定施训课程后开展,也可向具备参与我市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资质的培训机构购买课程服务。根据培训后考核获取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数对项目运行进行补贴,标准如下:
(1)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不高于1000元/人;
(2)创业培训项目不高于1200元/人;
(3)对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农民工)参与的项目制培训,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比例予以补贴。
2.以项目制方式对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提供免费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项目制培训期间可按每学员单位课时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900元,自然年度内每人可享受一次。
3.我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职业素养提升类的讲座、宣传活动,对宣讲内容超过1小时的,按照每场次2000元标准给予村(居)补贴,每村(居)一年内补贴不超过12场次。
二、各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一)规范数据比对。市、区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完善业务办理流程,按照统一的流程顺序开展培训补贴受理、审核工作。逐步健全完善求职、就业、失业实名制登记人员数据信息采集确认机制,通过省、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求职登记平台)、社保信息系统、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管理服务系统、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实现培训对象数据共享比对。
(二)规范申报流程
1.个人申报
城乡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结业(合格)证书、创业培训结业(合格)证书可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微信端按操作流程申请培训和鉴定补贴(含纯鉴定补贴),自颁证之日起申报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参训前应提前录入以下信息:本人身份证信息、本人社保卡银行账号或银行卡账号。
2.企业申报
实施“一企一策”培训政策的企业通过市人社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实施“学徒制”技能人才培训政策的企业应将培训过程纳入我省“学徒制”培训平台实名制管理,向市人社部门提交相应材料申请补助资金。
(三)规范项目制实施
1.需求征集和项目组织。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市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群体特性,会同镇(街)、村(居)广泛开展针对性的项目制培训。各镇(街)应协同村(居)全面摸清各类重点群体分布情况,建立人员信息和培训档案,广泛征集并整合培训需求,统筹拟定项目年度计划和开展方案报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开展。
2.项目制补贴资金申报与拨付。各项目制组织单位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报送主管部门汇总,由财政部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将资金拨付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贴资金申报流程,根据政策规定拨付项目组织单位。项目制培训组织单位应按照相应流程向主管部门申报资金,按实际支出进行结算,在补贴标准上限内多还少补。
3.项目制培训过程管理。组织单位要将项目实施过程纳入本市结业性培训网络化管理,做好培训信息录入和维护。同时做好现场考勤记录和班级管理,着力提高项目制培训质量,建立完整台账资料,接受培训项目审核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审核单位负责做好考核合格学员的电子结业证书生成工作。
台账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计划、培训和考核方案、师资和学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和技能证书持证信息情况)、考勤记录、合格人员名册、学员培训课程评价表、历次授课和考核过程影像资料、财务票据等,并至少保存五年备查。
4.各区、各有关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可按每人实际参训课时向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
5.各区、各有关单位可在符合上述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出台项目制培(下转第27页)(上接第35页)训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进“全程网办”,优化培训资金管理流程,为各类劳动者、企业享受培训补贴提供便捷服务。因上级部门出台的政策要求、人才培养工作实际需要或其他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各类培训项目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补贴。
(二)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各区人社部门汇总培训需求,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送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相应资金,采用“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将资金拨付到各区人社部门;由各区人社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制培训的资金兑现。
(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认真履行资金使用与监管职责,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率,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同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各类劳动者参加各类补贴性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各类培训项目、培训对象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补贴标准上浮政策。
(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的通知》(厦人社[2017]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厦人社[2017]10号)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切实推进进城务工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厦劳社[2005]8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