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第3项和第4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哪些情形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不包括本市上山下乡知青通过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户籍情形)。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退还的。
6、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情?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及其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也可共同申请。
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常生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并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一)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二)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
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
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
上述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注: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
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1. 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
2. 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告知书》;
(2)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符合适当优先分配对象的孤寡老人、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的)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5.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
1.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需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途径自行打印纸质记录:
(1)“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2.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3. 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认缴资本额的相关材料、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4. 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资产评估材料。
5. 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单等价值凭证。
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包括:
1. 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宅基地主管部门或者审批单位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确认文书、拆迁协议等材料。
2. 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3. 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4. 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5. 符合居住在危房、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单列分配对象,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确认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单列分配对象。
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
(二)
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
保障性租赁房的办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市住房局公布保障性租赁房批次轮候分配方案;
申请家庭根据公布的相应批次轮候分配方案要求,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市住房局组织公开随机摇号;
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根据公布的相应批次轮候分配方案要求,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正式申请;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议、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并确定租金补助比例;
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市住房局组织公示,对未发现不符合情形家庭予以确认该批次轮候资格。
有关住房保障问题,您也可以拨打保障性住房服务热线:96838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