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2021〕第10号通告
根据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公园、景区、山海健康步道、宗教场所、民俗场所、民间信仰点、室内外体育场馆(场地)、娱乐游乐场所、足浴洗浴场所、公共温泉营业场所等暂停对外开放。
二、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游园、灯会、庙会、花会、集市、民俗、民间信仰、文艺演出、广场舞等群众性活动。
三、全市所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场所在同一时段的接待量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30%,单向流动,人员不能聚集,暂停大型促销活动,规范开展消毒清洁。
四、全市公共场所、营业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验码或扫码、测温、戴口罩、一米线、消毒、通风等防疫工作。
五、地铁、公交、BRT等公共交通工具实行限流运行,公交、BRT、轮渡、出租车(含网约车)一律开窗运行,司乘人员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六、全市养老院、福利院实行封闭管理,人员不得进出。
七、暂停医疗机构探视,非必要不陪护,确需探视陪护的,需出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全程疫苗接种证明。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在治疗期间足不出院,出院前进行核酸检测。
八、所有进入公共场所、营业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人员必须按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拒不执行配合的,一律拒绝进入和乘坐。
所有在厦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违反通告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