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
一、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二、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间公寓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两房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
三、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72万元。
(二)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并在有效期内。
低收入家庭:按民政部门公布的我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标准执行。1人户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暂按不高于3万元执行,待民政部门公布的1人户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高于3万元后按民政部门公布标准执行。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
四、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0万元。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