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入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购房入户
(二)编号:03-K19048878-S-02-01-03
二、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三、办理单位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人口管理科
四、办理对象
非本市户籍的公民或自然人
五、办理依据
(一)《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三)《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办[2013]330号)。
六、申请条件
(一)购房建筑面积及办理人员要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2.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3.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1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指共有权比例在30%以上的)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厦门市常住户口。
4.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5.岛外人员在岛内购买商品住房,落户政策与本市以外人员相同。
6.厦门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和《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办[2013]330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取得房屋产权证。
七、申请材料
(一)《购房入户申请表》;
(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三)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示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或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出示的《档案摘录证明》。《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和《档案摘录证明》应当一次性办结使用,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只使用规定落户指标中的1个或2个,需同时提交《办理购房入户的声明》;
(四)产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五)申请人、当事人、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若系申办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以下情况应提供其与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夫妻关系需提供《结婚证》;
2.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协议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父母离异、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父(母)办理购房落户,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购房落户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声明》)。投靠的子女随非落户方迁移户口的,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或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声明(签名按指纹)。
3.父母与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者同一户口簿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司法鉴定书》。
4.系收养子女的,需提供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八、办理方式
(一)直接到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一号之一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19号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
(二) 进入“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或“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经公安人口管理部门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原件送到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一号之一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19号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办理。
(三)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一号之一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19号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二)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丢失补办每证3元。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一号之一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19号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592-6195250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网站地址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xzfwzx.jimei.gov.cn。